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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自考真题试卷及答案四【2010年10月】

时间:2020-11-05 09:57:20 作者:储老师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6分,共12分)

31.简述2001年我国修改《婚姻法》的修法重点。1-33

答:(1)总则中增加了保障婚姻法诸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通过有关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强化了对婚姻家庭主体人身权利的保护。

(2)在结婚制度中增设了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其内容包括婚姻无效和撤销的原因,撤销请求权人和请求权行使的时间以及婚姻无效和撤销的法律后果等,从而为防治违法婚姻制定了必要的法律对策。

(3)在家庭关系中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界定了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和一方所有财产的范围;同时还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包括约定的内容、形式和效力;对有关亲子、祖孙、兄弟姐妹权利义务等规定也作了适当的修改。

(4)在离婚制度中,对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增设了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从而增强了法律在适用中的可操作性,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

(5)以专章规定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对违反婚姻家庭法行为的受害人,规定了各种必要的救助措施,对婚姻家庭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32.简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登记的条件。9-223

答:(1)双方当事人必须对离婚及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

(2)双方当事人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并且本人亲自到场办理登记离婚;

(3)双方当书人的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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