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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自考真题试卷及答案四【2010年4月】

时间:2021-06-08 14:11:02 作者:储老师

五、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6分,共18分)

34.法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

答:应采用如下原则处理:

(1)一个行为同时符合相异法律之间的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应严格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论处。

(2)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应依具体情况与法律规定,分别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在通常情况下,应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论处;在特殊情况下,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即按照行为所触犯的法条中法定刑最重的法条定罪量刑。

35.假释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答:

(1)前提条件: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执行刑期条件: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人。具体来说,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假释。

(3)实质条件:假释只适用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提前释放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人。这是适用假释的一个最重要的条件。

(4)消极条件: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

36.职务侵占罪的主要法律特征是什么?

答: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1)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具有一定职务的人员;

(2)犯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

(3)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的所有权;

(4)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是,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六、论述题(本大题14分)

37.试述必要的共同犯罪及其种类,并举例说明。

答:必要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必须二人以上才能构成的犯罪。主要特点是以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不可能由一人单独实施。在刑法中,必要的共同犯罪主要有两种形式:

(1)聚众性的共同犯罪。是指以不特定的多数人的聚合行为作为犯罪构成必要要件的共同犯罪。例如,第317条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与聚众持械劫狱罪,即属此种情况。

(并非刑法条文或者罪名中含有“聚众”二字或者多人参与的犯罪,都是必要的共同犯罪。例如,刑法第291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主体仅限于首要分子,第358条组织卖淫罪的主体只限于组织者,因此,都不一定是共同犯罪。)

(2)犯罪集团或者有组织的共同犯罪。这是指三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具有特定组织形式的犯罪。其中又有两种情形:一是一般的集团犯罪,二是黑社会性质组织、邪教活动组织和恐怖活动组织等专门犯罪集团。

当然也有个别必要的共同犯罪,不能归入上述两种类型中。例如,刑法第223条串通投标罪。

七、案例分析题(本大题10分)

38.阅读下面案例材料,并按要求回答问题。

甲、乙二人于某日晚因打牌将钱输光,二人在回家的路上商议如何再搞点钱用。此时,甲、乙二人突然发现被害人丙一人走在前面,二人对望一眼后冲向丙,甲从背后将丙的腰抱住,乙趁势将丙的手提包夺走,然后,二人一道迅速离开现场。

问:对甲、乙二人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为什么?

答:甲乙二人在主观上具有共同故意,属于抢劫罪的共犯,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理由: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或其它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本案中,甲从背后将丙的腰抱住,目的是使其无法反抗,而乙趁机抢走丙的手提包,已经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对甲乙二人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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