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秉持公平、公正、公开、规范及易操作原则,特制订本细则。
一、申请免考的对象
国家承认学历各类高校的研究生、本科与专科毕业生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专业的,可按本细则规定免考部分课程。
二、学科与课程结构分类
1.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艺术学、管理学。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结构分类: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
我省现开考自考专业中的公共基础课程主要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高等数学(一)、高等数学(工专)、高等数学(工本)、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二)、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线性代数、线性代数(经管类)、英语(一)、英语(二)、计算机应用基础,计算机应用基础(实践)、物理(工)、物理(工)(实践)、复变函数与积分变换、心理学、大学语文、政治经济学(财经类)、教育学(一)和普通逻辑等。如开考专业计划中公共基础课程有调整,免考课程则相应进行调整。
三、课程免考规定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可免考与原专业课程名称、课程代码相同的课程;其他学习形式的毕业生报考,可免考与原前置学历层次相同或较低学历层次名称相同或相近且要求相当的课程。
2.各类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可免考专科层次的“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和本科层次的“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课程。
3.各类专科毕业生报考,可免考专科层次的“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或在校期间已修习“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课程且成绩合格的,可免考相同名称的自学考试课程。
4.各类高校工学、理学学科门类或数学类专业大类毕业生报考,可免考“高等数学(一)”、“高等数学(工专)”、“高等数学(工本)”、“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二)”、“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和“线性代数”、“线性代数(经管类)”课程。
5.各类高校英语专业毕业生报考,可免考“英语(一)”、“英语(二)”课程。
6.各类高校计算机类专业大类毕业生报考,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计算机应用基础(实践)”、“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和“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实践)”课程。
7.各类高校物理学类专业大类毕业生报考, 可免考“物理(工)”和“物理(工)(实践)”课程。
8.各类高校汉语言文学、新闻、文秘专业毕业生报考,可免考“大学语文”课程。
9.本科结业生、肄业生及退学生报考,可免考已学过且成绩合格的名称相同的公共基础课程。
10.凡获得国家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的非学历考试证书者,可申请免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中规定的相对应课程,具体按《非学历证书可免考课程列表》执行(见附件)。
四、申请免考所需材料
考生申请课程免考,应登录“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考生个人平台“课程免考”系统模块进行办理,并按如下要求提交材料:
1.《福建省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申请表》;
2.需提供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原件备查),以及由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出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并在复印件上注明自考准考证号;
3.申请上述免考规定第1.3.4.9项的考生需提供由原毕业学校教务处或所在单位人事档案部门签名盖章的个人成绩单复印件一份或自考生《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一份,应在免考课程处作出显著标记;
4.在我省参加考试取得非学历证书的考生申请免考,可登录考生个人平台选择“非学历证书免考”系统办理,系统自动审核,无需上交相关材料。因非学历证书信息与我省考籍库信息不符或在外省参加考试取得非学历证书的考生,应选择“课程免考”系统办理免考手续,需提供《福建省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申请表》、非学历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免考申请时间及操作流程
1.课程免考网上预申请时间:上半年1月15日至2月15日,下半年7月15日至8月15日;
课程免考现场确认时间:上半年2月27日至3月3日,下半年8月28日至9月1日(不含双休日);
现场确认期间,考生本人持有效证件向市、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试点专业向相关主考学校)提交免考材料。
2.非学历证书免考系统开通时间:上半年2月1日至5月25日,下半年8月1日至11月25日。
3.课程免考审核流程:当地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或主考院校自考办初审,主考院校复审,省教育考试院终审。课程免考终审结束后,系统将于5月(上半年)和11月(下半年)开放查询审核情况并开通打印《福建省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审核情况表》。
六、其他事项
1.考生申请的免考课程门数,不得超过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课程总门数的三分之二。
2. 考生应如实上报免考材料,凡有伪造、涂改或者提供假证明材料者,一经查出,将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相关规定处理;对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理。
3.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执行,以往有关课程免考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由福建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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