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难点分析
1. 公司法的定义与性质
所谓的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的性质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认识:
(1)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
(2)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
(3)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
(4)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2. 公司的法律特征
公司应具有以下三个重要的法律牲:
(1)合法性
公司必然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设立;在公司成立以后,公司也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管理,从事经营活活动。
(2)营利性
公司作为一种企业,应当通国自己的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取得实际的经济利益,并将这种利益依法分配给公司的投资者。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
(3)独立性
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也就是说,法律赋予公司完全独立的人格,公司就像自然人一样,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公司不仅独立于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而且还独立于自己的投资者股东。我国《公司法》第3条第1款载明:“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可见,公司作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并运用这些财产独立自主地开展经营活动,最终独立地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3.公司的分类
(1)按公司是否发行股份和参与投资人数的多少,可交将公司分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资公司;
(2)按公司与公司之间的控制依附关系,可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3)按公司受《公司法》调整外是否还受其他特别法调整,可将公司分为一般法上的公司与特别法上的公司;
(4)按公司的股票是否上市流通,将公司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5)按公司的国籍,可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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