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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福建自考《公司法》复习讲义:第五章 股东与股权(3)

时间:2021-04-06 10:16:21 作者:储老师

股东资格的限制、取得与丧失(重点)

1.股东资格的限制

(1)对自然人的股东资格限制: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务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发起人。需要指明的是,限制民事行为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不能作为发起人,但可以作为股东。

②法律对特定职业的自然人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禁止。

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受国籍或住所的限制,我国《公司法》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对法人的股东资格限制:

①原则上,公法人不得投资于公司。

②公司原则上不得成为自己的股东。

2.股东资格的取得

依公司法规定,凡是基于出资或其他合法原因而持有公司股份的人均可成为公司股东。相应的,公司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原始取得

所谓原始取得是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

原始取得又可分为两种情形:

①设立时的原始取得。

②设立后的原始取得。

(2)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也称为传来取得或派出取得,即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而取得股东资格。

(3)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让人,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元权利人处取得股,从而获得股东资格。

3.股东资格的丧失

股东资格的丧失是指股东因法定原因或法定程序而丧失股东身份。从我国目前《公司法》规定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如解散、破产、被合并;

(2)自然人股东残废或法人股东终止;

(3)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从转让;

(4)股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股份被公司依法回购;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赠与、纳税、被善意取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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