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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福建自考《公司法》复习讲义:第七章 公司债(4)

时间:2021-05-09 15:06:04 作者:储老师

第七章 公司债

公司债的发行条件

1.发行公司债券的积极要件

我国《证券法》第16条规定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具备的积极要件。它们是: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我国法定的发行公司债券的积极要件具有以下特点:

(1)发行主体既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比股份有限公司更强的实力才可能被批准发行公司债券;

(3)通过设定累计债券余额及利润指标这一双保险达到控制风险、保障债权的目的;

(4)通过对所筹资金的投向及债券利率水平的限制来确保国家对公司债券融资行为的宏观调控;

(5)以但书的形式为国务院规定特殊条件留有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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