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公司清算
普通清算
(一)普通清算机关
普通清算机关也称清算组或清算人,是指在普通清算中代表被解散公司依法执行清算事务的机关。
清算机关是公司在清算阶段最主要的机关,代表公司从事清理公司资产、收回公司债权、清偿公司债务、代表公司起诉和应诉等活动。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后,应当在15天内成立清算组。
(二)普通清算机关成员的选任和解任
1.普通清算组成员的选任
普通清算组成员通常有以下几种选任方式:
(1)法定产生清算组成员。
(2)章程指定产生清算组成员。
(3)选任产生清算组成员。
(4)选派产生清算组成员。
2.普通清算组成员的解任
普通清算组成员的解任是指在普通清算中,清算组成员因失格行为不能履行清算义务而被依法解职。
(1)清算组成员被解任的条件
①清算组成员资格消灭。如清算组成员失去了民事行为能力或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
②清算组成员没有履行法定的义务和责任:
a.清算组成员没有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b.清算组成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或获得其他非法收入,或侵占公司财产;
c.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2)清算组成员的解任方式
①决议解任。
②法院解任。
(三)普通清算组的职权
普通清算组的职权就是清算组在清算范围内,代表被解散公司执行和处理清算事务的权限。其主要内容如下:
1.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
3.收取债权;
4.清偿公司债务;
5.申请破产;
6.分派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四)普通清算的程序
1.成立清算组。
2.债权人申报债权。
3.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4.按法定顺序分配公司财产。
5.公司清算结束后,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6.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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