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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福建自考《公司法》复习讲义:第十一章 公司破产(2)

时间:2021-05-21 15:33:55 作者:储老师

二、破产界限

(一)破产界限的定义

破产界限,亦称破产原因或破产事实,是指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破产,以及人民法院据以裁定是否受理案件的客观标准,是启动破产案件的依据。

(二)破产界限的规定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其构成要件如下:

(1)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并且债权人已经要求清偿;

(2)债务人持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3)全面欠缺清偿能力。

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三)重整界限的规定

重整原因包括两种情形: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企业法人尚不具备破产原因,但存在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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