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依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或公告而组成的,表达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意志、参与破产程序并对有关破产事项进行决议的议事机构。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主要包括11项:
《企业破产法》第61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声明:
(一)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网站所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二)本网站在文章内容来源出处标注为其他平台的稿件均为转载稿,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您对内容、版权等问题存在异议请与本站联系,我们会及时进行处理解决。
相关推荐
2020年4月福建自考《合同法》复习知识点资料(2)
03-27福建自考《行政组织理论》重点知识点复习资料(5)
05-12福建自考《行政组织理论》重点知识点复习资料(6)
05-13福建自考《行政组织理论》重点知识点复习资料(7)
05-13福建自考《行政组织理论》重点知识点复习资料(9)
05-13福建自考《行政组织理论》重点知识点复习资料(13)
05-14福建自考《行政组织理论》重点知识点复习资料(14)
05-14福建自考《行政组织理论》重点知识点复习资料(18)
05-14福建自考《行政组织理论》重点知识点复习资料(20)
05-142020年4月福建自考《大学语文诗词》例题详解(2)
03-31扫码关注公众号获取“报考咨询”及“免费资料”助力学习
扫码进入考生交流群获取“报考咨询”及“免费资料”助力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