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破产程序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1.破产申请;
2.破产受理。
(二)重整与和解
1.重整是指已经具破产原因或破产原因之虞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实施的旨在拯救其生存的积极程序,其目的不在于公平分配债务人的财产,而在于恢复债务人的经营能力。
重整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重整申请人;
(2)重整期间各利益相关人的权利与义务;
(3)重整计划的制订、批准;
(4)重整计划的执行。
2.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会议达成以让步方法了结债务的协议,该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
和解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和解申请的提出;
(2)和解协议草案的提出、通过及认定;
(3)和解协议的效力。
(三)破产宣告
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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