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破产法律责任
(一)破产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25条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30条规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刑事责任的特别说明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3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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